(2017)津0104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健、天津嘉佳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天津嘉佳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991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先,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健,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嘉佳宾馆,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磡大道11号C区***层。法定代表人:孟庆军,总经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天津嘉佳宾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红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