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晓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994号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3346XC。法定代表人:刘小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男,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