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季厚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厚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707号被执行人:季厚双,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季厚双盗窃罪一案中,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盱刑初字第007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季厚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假释,与原判决没有执行的一年三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经缴纳的罚金从中扣除。)二、责令被告人季厚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963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季厚双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通过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干部谈话及邻居谈话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是村里的低收入农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71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