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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王世辉肖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王世辉,肖兴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922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22926916),住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85号。法定代表人:廖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芳,女,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世辉,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肖兴勇,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诉被告王世辉、肖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世辉、肖兴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世辉、肖兴勇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世辉、肖兴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暮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