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331号原告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22560704D。法定代表人:陈正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锋,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3169683T。法定代表人:刘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3601元,由原告湖南鸿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波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贺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