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本金与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金,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469号原告:李本金,1961年10月26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安,淄博淄川泰山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黑旺村。法定代表人: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金与被告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本金负担。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司卫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