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嘉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3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嘉福,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嘉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嘉福驾驶闽A×××××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时代广场胖太太服装店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同被害人宋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嘉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嘉福已赔偿被害人宋某1家属人民币478692.66元并取得谅解。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嘉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王嘉福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王嘉福在闽南县甘蔗镇行政服务中心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嘉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嘉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嘉福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嘉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和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嘉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雪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宇鹰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