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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4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29号。诉讼代表人于家钦,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法定代表人徐永达。被执行人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碧徐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玉英。被执行人苏州龙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75号501、502、505室。法定代表人XX平。被执行人连云港凯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国飞。被执行人徐永达,男,194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金玉英,女,195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徐国飞,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XX平,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徐丽亚,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范韬,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苏州龙森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凯隆实业有限公司、徐永达、金玉英、徐国飞、XX平、徐丽亚、范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得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1166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含网络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苏州龙森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凯隆实业有限公司、徐永达、金玉英、徐国飞、XX平、徐丽亚、范韬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徐国飞、XX平名下位于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2601室、2602室、2603室、2604室的不动产(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15967-××8、12015969-××0、12015971-72、12015973-××4;常国用(2012)第08898、08900、08902、08904)进行了诉讼保全。执行中本院继续查封了上述不动产。并于2016年11月9日委托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该公司苏明(苏州)房地估字(2016)第1111-09号估价报告确定: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2601室、2602室、2603室、2604室共4套办公用房地产总价值为1291.1万元,快速变现价为1097.43万元。2017年3月2日本院在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幛2601室、2602室、2603室、2604室张贴了评估结果及拍卖裁定书。4月在淘宝网上公告拍卖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2601室、2602室、2603室、2604室4套不动产。2017年5月10日在第二次拍卖过程中,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20581000285248)以人民币1117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5月17日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拍卖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发出执行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张 新执行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燕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