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港中旅华贸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港中旅华贸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太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号威胜商业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宝军,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港中旅华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号怡和阳光大厦*座****室。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太航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港中旅华贸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根据申请人华太航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津7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华太航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7年5月8日查封了港中旅华贸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美元45000元。现华太航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太航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港中旅华贸工程有限公司被查封的银行存款美元45000元解除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解除申请人华太航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秀杰审判员 董丽娟审判员 杨在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永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