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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与高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高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056号原告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白合镇歇马村北。法定代表人:侯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该公司职工。被告:高乐,男,成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