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双庆与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双庆,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厦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初88号原告郑双庆,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碧云、颜小霞,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03号。法定代表人曾梅芳,局长。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庄稼汉,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双庆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厦门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郑双庆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双庆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双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双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夏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正琰速 录 员 陈荣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