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米生林和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生林,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856号原告米生林,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魏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涌,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琢。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念念,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鑫,原告米生林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路建设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米生林、区征收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南山路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念念、康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米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区征收办和南山路建设公司共同依合同约定安置位于火电公司办公楼旧址套内建筑面积124.80平方米的商铺;2、诉讼费由区征收办、南山路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1日,区征收办因征收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山南路196号商铺,双方遂签订征收协议1份。约定区征收办和南山路建设公司共同向其补偿安置位于火电公司办公楼旧址的商铺五间,套内建筑面积124.80平方米。但区征收办和南山路建设公司却将原本应安置给其的商铺安置了其他人,并告知其现无房进行安置。区征收办和南山路建设公司未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系行政诉讼。本案中,米生林的诉讼标的为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米生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米生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彦审 判 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王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王 英????????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