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执21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炜与杜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杜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212号之六申请人王炜。被执行人杜为国。关于王炜申请执行杜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杜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