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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锦镇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刑终56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镇,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2015年12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镇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粤51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陈某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对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镇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镇撤回上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保伟代理审判员  陈燕洁代理审判员  蔡鑫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