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曲国江与崔建顺、王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江,崔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3546号原告曲国江,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崔建顺,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王运华,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下土台村。原告曲国江与被告崔建顺、王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万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国江及被告崔建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鱼饲料,总计欠原告饲料款30000元,二被告承诺按月息1.2分给付原告利息,此事有被告崔建顺于2016年12月30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推托,至今未给,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鱼饲料款30000元并按月息1.2分给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建顺辩称:欠钱的事属实,但数额不对,我欠他19000元,现在没钱,等年底有钱我就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向原告购买鱼饲料,欠原告鱼饲料款,2016年12月30日,崔建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崔建顺欠曲国江人民币叁万元正,该欠款至今没有偿还。另查明:购买虾苗时被告崔建顺与被告王运华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鱼饲料款,被告理应偿还。被告以现在没有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显系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崔建顺辩称欠款数额不对,只欠原告19000元一事,被告崔建顺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写明“今崔建顺欠曲国江人民币叁万元正”,崔建顺当庭承认欠条上欠款人的签名是自己的签名,故本院对该欠条予以采信。被告欠原告鱼饲料款多年,2016年12月30日被告崔建顺在欠条上签名确认欠款30000元,应当按欠条上的欠款数额偿还欠款。被告王运华与被告崔建顺系夫妻,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王运华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建顺、王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曲国江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并从2016年12月30日至给付之日按月息1.2分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柱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