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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华进、陈兴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进,陈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5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进,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兴中,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乐陵市劳务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四分公司职工,户籍地陕西省勉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进与被执行人陈兴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