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亮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亮亮,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绥阳县。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亮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黄亮亮在绥阳县蒲场镇下街加油站路口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吴某;2、2016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亮亮在绥阳县蒲场镇蒲场新街王建饭店斜对面一二手车店门口处将约0.3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几天后,被告人黄亮亮又在该二手车店旁边的小路上将约0.3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3、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亮亮在绥阳县蒲场街上“兄弟饭庄”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冰毒给龙某;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亮亮在绥阳县蒲场镇廉租房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冰毒给龙某;4、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亮亮在绥阳县蒲场镇蒲场中学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冰毒给卢某;5、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亮亮在绥阳县蒲场镇蒲场新街李托饭庄公交站牌处将约0.3克的冰毒以100的价格卖给王某1。几天后,被告人黄亮亮又在李托饭庄后面将约0.3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被告人黄亮亮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多次贩卖了约2.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亮亮辩称:对起诉书载明的证人我只认识张某和卢某,我只贩卖过一次0.3克毒品给张某,送过一次毒品0.3克给卢某,其余的都是我乱说的,不是事实。我当时吸食了毒品,头昏,是绥阳县蒲场派出所的民警叫我这样陈述的,当时民警告诉我,叫我如实交代,不然要关两年,我就瞎编了一些贩卖毒品的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6年年初的一天,在绥阳县蒲场镇下街加油站路口处,被告人黄亮亮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吴某。2、2016年2、3月份的一天,在绥阳县蒲场镇蒲场新街“王建饭店”斜对面一二手车店门口处,被告人黄亮亮将约0.3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几天后,被告人黄亮亮又在该二手车店旁边的小路上将约0.3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3、2016年2月份的一天,在绥阳县蒲场镇街上“兄弟饭庄”门口,被告人黄亮亮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冰毒给龙某。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绥阳县蒲场镇廉租房大门口,被告人黄亮亮以9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冰毒给龙某。4、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绥阳县蒲场镇蒲场中学门口,被告人黄亮亮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冰毒给卢某。5、2016年3、4月份的一天,在绥阳县蒲场镇蒲场新街“李托饭庄”公交站牌处,被告人黄亮亮将约0.3克的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几天后,被告人黄亮亮又在“李托饭庄”后面将约0.3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亮亮的供述,供述了他卖过毒品给好几个人,其中有卢某,张某,一个叫“馒头”的人,一个住在蒲场镇“李托饭庄”附近的人,还有李某介绍的一个人。大约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那天卢某打电话给他,叫他给卢某找100块钱的冰毒,他说行,然后他叫卢某到“菩萨庙”学校(蒲场中学)门口来,卢某到了后,拿了100块钱给他,他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块钱的大约4分冰毒,他从中拿了大约1分冰毒起来,骑着摩托车回到学校门口,打电话让卢某过来把那包约3分的冰毒拿走了。他一共卖过两次毒品给张某,第一次是2016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要他帮忙找点东西并先垫钱,他答应了,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块钱约4分冰毒,他从中拿了大约1分冰毒起来,到蒲场镇新街“王建饭店”斜对面卖二手车的地方,在路边把那包大约3分的冰毒给了张某,张某给了他100元。第二次也是2016年2月底的一天,张某又要他帮忙找点东西并喊他先垫钱,他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块钱约4分冰毒,他从中拿了大约1分冰毒起来,又来到张某家后面卖二手车的地方,在旁边的小路把冰毒给了张某,张某说自己没钱第二天再给,但到现在也没有给他这100元钱。2016年年初的一天,“馒头”打电话让他帮忙找点东西,他答应了,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元钱的大约4分冰毒,他从中拿了大约1分起来,叫“馒头”到蒲场镇下街加油站路口等他,见面后他就将那包大约3分的冰毒给了“馒头”,“馒头”给了他100块钱。他一共卖过两次毒品给“李托饭庄”的那个人。第一次大约是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那个人打电话问他找得到东西不,他说找得到,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块钱的大约4分冰毒,他从中拿了大约1分冰毒起来,那个人叫他拿到蒲场镇“李托饭庄”那里去,他在蒲场镇“李托饭庄”对面的公交车站牌那里把那包大约3分的冰毒给了那个人,那个人给了100块钱。第二次大约也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那个人又打电话让他帮忙找100块钱的东西,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块钱的大约4分冰毒,从中拿了大约1分冰毒起来后,他给那个人打电话,那个人让他送到那个人家后门去,他来到“李托饭庄”后面的巷子,那个人从一栋房子的二楼窗口用卫生纸包着丢了100元下来,他收了钱就把那包大约3分的冰毒装在烟盒里放在旁边的水泥砖上就离开了。他一共卖过两次毒品给李某介绍的那个人。第一次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打电话让他帮李某的朋友找100元钱的东西,他答应了,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块钱的大约4分冰毒,他从中拿了大约1分冰毒起来,然后给李某打电话让李某的朋友到蒲场镇菩萨庙路口的“兄弟饭庄”来拿东西,然后他就在“兄弟饭庄”门口把那包大约3分的冰毒给了那个人,那个人给了100块钱给他。第二次是2016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李某的那个朋友给他打电话说要100元钱的东西,他就骑着摩托车到四○九学校那里找周波买了100块钱的大约4分冰毒,他从中拿了大约1分冰毒起来后,他给那个人打电话,然后和那个人在廉租房大门口见了面,那个人说自己只有90块钱,黄亮亮收了钱,把那包大约3分的冰毒给了那个人。2、证人张某的证言,陈述了他在黄亮亮手里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年初的一天,具体是哪一天他记不清楚了,那天他和黄亮亮通过电话联系后,在他家后面蒲场新街“王建饭店”斜对面卖二手车的那家店的马路边,他在黄亮亮手里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当时他是拿的一张100元的钱给黄亮亮,黄亮亮给了大概3、4分的冰毒。第二次也是2016年年初的一天,具体是哪一天他也记不清楚了,那次是在那家卖二手车的店旁边的那条小路上交易的,也是拿的100元钱的冰毒,黄亮亮也是给了他大概3、4分的冰毒,只是这次他没有付钱给黄亮亮,当时说的是先欠着。3、证人龙某的证言,陈述了他向黄亮亮购买过两次毒品来吸食。第一次是2016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他打电话给他朋友李某,叫李某给他找100块钱的冰毒,李某说等会回他电话,一会李某回电话给他说叫他到“菩萨庙”黄亮亮那里去买,然后他就到“菩萨庙”“兄弟饭店”门口的马路上等黄亮亮,黄亮亮来了后递给他一小包冰毒,差不多有3分的量,他拿了100元钱给黄亮亮。第二次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卢家豪打电话给他叫他找100块钱的冰毒,然后他就打电话给黄亮亮,在电话中他跟黄亮亮说他要100块钱的,叫黄亮亮多装点,然后黄亮亮叫他去“章水饭店”后面廉租房大门口那里,他到了那里以后,等了大概一分多钟,黄亮亮就来了,黄亮亮来了后说没有多的了,并说就拿90块钱嘛,然后递了一小包冰毒给他,他就拿了90块钱给黄亮亮,后边他就去了卢家豪家。4、证人王某1的证言,陈述了他在黄亮亮那里买过几次毒品来吸食,但因为时间太长他记不太清楚了,他记得清楚的有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3、4月份的一天,他打电话给黄亮亮问有东西没得,黄亮亮说有,他就喊黄亮亮给他送100块钱的东西到蒲场新街“李托食府”来,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黄亮亮打电话说到了,他和黄亮亮在蒲场新街“李托食府”对面的公交站牌处见了面,当时黄亮亮是骑的一辆绿色的摩托车来的,他给了黄亮亮100元钱,黄亮亮给他一包大约0.3克冰毒。第二次也是2016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他记不清楚了,他打电话给黄亮亮找黄亮亮买东西,他叫黄亮亮给他送100元钱的东西到他家后面来,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黄亮亮打电话说自己到“李托食府”了,他就叫黄亮亮从“李托食府”后面的巷道进来,黄亮亮走到他家后门,他从他家二楼窗子用卫生纸包了100元钱扔下去给黄亮亮,黄亮亮把一包冰毒用烟盒装好放在他家后门一个手推车旁边的水泥砖上就走了,他下楼去打开烟盒看到里面有一包大约0.3克的冰毒。5、证人吴某的证言,陈述了他外号叫“馒头”,大约是2016年年初一天的晚上,他打电话喊徐林帮他找100块钱的冰毒,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徐林打电话给他,叫他到蒲场镇下街加油站路口等,没等多久,他就看到一个大约三十多岁的男子骑了一辆摩托车来了,那个男子问他是不是“馒头”,他说是,那个男子就给了他一包大约0.3克的冰毒,他给了那个男子100元钱,然后他们就各自离开了。6、证人卢某的证言,陈述了他在黄亮亮手里拿过几次毒品来吸食,因为当时他在帮黄亮亮刮瓷,所以黄亮亮基本上都没有收钱,黄亮亮收钱的只有一次,时间大约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他打电话给黄亮亮,叫黄亮亮拿100元钱的东西给他,黄亮亮说钱呢,他说他给黄亮亮送到“菩萨庙”蒲场中学附近去,他和黄亮亮在蒲场中学门口见了面,他就给了黄亮亮100元钱,黄亮亮收了钱就叫他等到,他就在蒲场中学附近闲逛,他等了大约半个小时,他就看到黄亮亮骑着一辆摩托车回来了,他们在蒲场中学门口见了面,黄亮亮给了他一包大约0.3克冰毒,他拿着冰毒就离开了。7、证人周某的证言,陈述了他的曾用名是周波二,他认识黄亮亮,他卖过冰毒给黄亮亮,现在他记得清楚的是2016年上半年卖过一次冰毒给黄亮亮,其他的他记不到了。8、被告人黄亮亮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亮亮辨认出李某及在他那里购买过毒品的张某、李某介绍来的龙某、卢某、“李托饭庄”后面的王某1、绰号叫“馒头”的吴某,指认其贩卖毒品的现场。9、证人张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黄亮亮。10、证人龙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龙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黄亮亮。11、证人王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1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黄亮亮。12、证人吴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吴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黄亮亮。13、证人卢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卢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黄亮亮。14、周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周某辨认出从他手中购买毒品的黄亮亮。15、到案经过,证实绥阳县公安局蒲场派出所民警郑舟航、王家洪在工作中发现绥阳县蒲场镇儒溪村村民黄亮亮有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便于2016年10月27日9时许电话通知其到绥阳县蒲场派出所处理一起民事纠纷,在蒲场派出所内将黄亮亮抓获。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亮亮出生于1986年5月12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绥公(蒲)尿检字[2016]33号绥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黄亮亮的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亮亮虽当庭翻供,对除自己贩卖一次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张某之外的有关证据均予以否认,但上列证据均系侦查机关通过合法侦查手段获得,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审理所查明的事实,故对上列证据的证明力及所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亮亮向张某、龙某、王某1、吴某、卢某等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亮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庭审中只认可其贩卖一次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对其余犯罪事实当庭翻供,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亮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远涛人民陪审员 梁忠鳌人民陪审员 周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