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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与罗贵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罗贵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20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新光村。法定代表人:罗聪明,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罗贵元,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诉被告罗贵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