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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绪平与五莲县洪凝街道陆家庄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平。被执行人:五莲县洪凝街道陆家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牟善祥,村主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绪平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洪凝街道陆家庄子村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