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刚与华润雪花啤酒(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华润雪花啤酒(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256号原告:杨刚,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华润雪花啤酒(天津)有限公司铲车司机,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卿,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沟火车站东。法定代表人:侯孝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娜萍,女,华润雪花啤酒(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刚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吴 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