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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金龙、向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金龙,向娟,重庆巨达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280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6号楼7层3号(中新城上城),组织机构代码69120276-X。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总经理。被告胡金龙,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向娟,女,汉族,1986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重庆巨达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宇名都小区6号32-1号。法定代表人胡金龙。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龙、向娟、重庆巨达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巨达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芳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春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