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显中与杨显会及杨东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显中,杨显会,杨东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显中,男,1955年9月17日,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显会,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审被告:杨东丰,男,39岁,汉族,住德惠市。再审申请人杨显中与被申请人杨显会、原审被告杨东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杨显中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显中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依据不够充分,严重损害杨显中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村集体组织利益。第一,杨显中与松柏村一社2003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了四至。经过杨显中的投资才形成现在的规模。第二,杨显会的土地转让协议和村委会出具证明上的公章完全不一致,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认定事实错误。第三,杨显会与村委会的土地转让无效。在时间上早与杨显中与村委会的土地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竟然预见到两年后杨显中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这一事实。所以杨显会与村委会的协议明显系伪造。本院认为:松柏村一社与史宝利、杨显会、杨显中分别签订有土地转让协议,且该土地转让协议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杨显中再审申请主张诉争地块系其投资形成。首先,即使是其投资形成,亦不足以证明其有权承包经营;其次,亦不足以证明杨显会无权承包经营。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杨显中再审申请主张杨显会与松柏村一社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其理由认为在先合同不能事先预知两年后的合同事项。经查,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杨显中承认其先种地后签合同一事。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杨显中再审申请主张杨显会与松柏村一社土地转让协议的村委会公章与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上的公章完全不一致。经查,从卷宗材料中所见,以及杨显中所举出的证据材料来看,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杨显中的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显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