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791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华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791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65566。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旖旎,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华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太平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8357376U。法定代表人:葛长才。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雨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