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路炳义与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炳义,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68号原告路炳义,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芳,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路炳义诉被告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炳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