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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路炳义与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炳义,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68号原告路炳义,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芳,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路炳义诉被告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炳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