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莉诉郑创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莉,郑创宏,郑创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女,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创宏,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创华(系郑创宏弟弟),1960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创人,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李莉因与被上诉人郑创宏、郑创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均由李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兰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审 判 员 郑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