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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龙与被告王关成、李小虎、赵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龙,王关成,李小虎,赵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555号原告:贾玉龙,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王关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小虎,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赵龙,男。(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贾玉龙与被告王关成、李小虎、赵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被告王关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贾玉龙负担。审 判 长  车玉军审 判 员  姚田文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