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潘茂冬、王宏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茂冬,王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潘茂冬,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王宏福,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潘茂冬与被执行人王宏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2800元,承担执行费9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牟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