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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金熬与李飞飞、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熬,李飞飞,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491号原告:郭金熬,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饶阳县。被告:李飞飞,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饶阳县。被告: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大官亭镇小官亭村南。法定代表人:崔红旭原告郭金熬与被告李飞飞、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郭金熬于2017年5月31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金熬负担。审判员  刘令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