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2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董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董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董某,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张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张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济民保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董某的房产。因该案现未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某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董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