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曾艾林、张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艾林,张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664号原告: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平安大道911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丽,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佳敏,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艾林,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张鑫,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艾林、张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曾艾林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曾艾林的起诉。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