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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效华与董迎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效华,董迎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63号原告:朱效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董迎起,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朱效华诉被告董迎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效华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