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效华与董迎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效华,董迎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63号原告:朱效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董迎起,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朱效华诉被告董迎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效华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