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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方秀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秀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蔡金彪,许章妹,沈新,蔡妹晶,蔡俊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特47号申请人:方秀容,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海,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536号嘉禾世纪广场3号楼一层及北区二至四层。法定代表人:朱瑞珍,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协,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申请人: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495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蔡金彪,总经理。原被申请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浦村大众路505号。法定代表人:沈光明,总经理。原被申请人:蔡金彪,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被申请人:许章妹,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被申请人:沈新,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被申请人:蔡妹晶,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被申请人:蔡俊荣,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方秀容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原被申请人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蔡金彪、许章妹、沈新、蔡妹晶、蔡俊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秀容称,请求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49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本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给予方秀容选择仲裁员及指定举证期限的权利,对方秀容提出的延期开庭的申请,也未给予任何回复,故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要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称,方秀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申请。福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方秀容等人寄送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选定仲裁员材料及中止仲裁通知书、恢复仲裁通知书、关于不予延期开庭事项的通知等诸多诉讼材料,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请求驳回方秀容的申请。原被申请人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蔡金彪、许章妹、沈新、蔡妹晶、蔡俊荣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一、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暂计至2016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34804.03元;此后的罚息、复利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赔偿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0元;三、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方秀容、蔡金彪、许章妹、沈新对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若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可以申请拍卖、变卖蔡妹晶、蔡俊荣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莆田市××区××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1)字第C24014号],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审理期间,方秀容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A1.[2016]榕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书,A2.管辖异议申请书,A3.中止仲裁通知书,A4.延期开庭申请书,A5.EMS寄件底单,共同证明本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未给予方秀容选择仲裁员及举证的权利,应予撤销。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经庭审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福州仲裁委员会存在程序不当的情形。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B1.福州仲裁委员会寄给方秀容的EMS寄件单,B2.中止仲裁通知书,B3.恢复仲裁通知书,B4.关于不予延期开庭事项的通知,B5.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本案福州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向方秀容送达了所有的诉讼材料,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方秀容经庭审质证认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该组材料方秀容没有收到,送达程序不合法。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但方秀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州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违法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民生银行莆田分行提交的证据恰能证明福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组成以及送达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方秀容主张本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给予方秀容选择仲裁员及指定举证期限的权利,但经审查,本案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当事人最终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一致选定仲裁员,依法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未违反法定程序。另,福州仲裁委员会在中止仲裁程序前及恢复仲裁审理后,已依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合并指定各方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限,不存在剥夺当事人举证权利的情形,亦不违反法定的仲裁程序。综上,方秀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javascript:SLC(9590,0)?)》第五十八条(?javascript:SLC(9590,58)?)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javascript:SLC(9590,0)?)》第五十八条(?javascript:SLC(9590,58)?)、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秀容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方秀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信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