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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顾洪友、顾怀军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洪友,顾怀军,顾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顾洪友,男,1936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顾怀军,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顾怀忠,男,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洪友诉被执行人顾怀忠、顾怀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2)来民一初字第00414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顾怀忠、顾怀军每月支付原告顾洪友赡养费计人民币100元,(于每年度6月30日前支付600元,于每年度12月30日前支付600元,自2012年4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来民一初字第0041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