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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川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27号被执行人:赵川川,男,1995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农民,文盲,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川川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罚金5000元及退赔被害人赃款964.5元,本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1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赵川川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