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孔国华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3号罪犯孔国华,男,32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吴江刑初字第0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国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退赔1098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4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某刑执字第06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3年3月29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06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4年12月9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147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孔国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管控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孔国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国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