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文洋与孙流军、梁丽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洋,孙流军,梁丽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73号原告:万文洋,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流军,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金湖县。被告:梁丽萍,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工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万寿路东侧丰乐家园3栋111,组织机构代码55019925-3。主要负责人:张文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文洋诉被告孙流军、梁丽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文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文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文洋负担。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