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显明与黄国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显明,黄国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552号原告:钟显明,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国军,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显明与被告黄国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钟显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显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钟显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钟显明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