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国进与盛仁发、赵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进,盛仁发,赵芳,李玉和,方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进,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盛仁发,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芳,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和,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传均,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盛仁发、赵芳、李玉和、方传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0.215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国进与被执行人盛仁发、赵芳、李玉和、方传均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