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云、赵臣、赵艳春、赵艳琴、赵艳凤、黄树国、李学芹、黄晓华与被申请人李树军诉前保全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云,赵臣,赵艳春,赵艳琴,赵艳凤,黄树国,李学芹,黄晓华,李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财保139号申请人赵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赵臣,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赵艳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赵艳琴,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赵艳凤,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黄树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李学芹,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黄晓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树军,住河北省。申请人赵云、赵臣、赵艳春、赵艳琴、赵艳凤、黄树国、李学芹、黄晓华与被申请人李树军诉前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赵云、李春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树军驾驶冀HD10**(冀HH6**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云、赵臣、赵艳春、赵艳琴、赵艳凤、黄树国、李学芹、黄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树军驾驶冀HD10**(冀HH6**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