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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铁兵与张建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兵,张建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532号原告:张铁兵,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张建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被告之妻),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兵诉被告张建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铁兵于2017年5月31日以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铁兵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行为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铁兵负担。审判员  翟洪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