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铁兵与张建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兵,张建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532号原告:张铁兵,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张建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被告之妻),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兵诉被告张建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铁兵于2017年5月31日以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铁兵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行为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铁兵负担。审判员 翟洪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