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天林与史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林,史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25号原告:张天林,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史海福,男,成年人,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林与被告史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林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