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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天林与史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林,史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25号原告:张天林,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史海福,男,成年人,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林与被告史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林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