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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云、马安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云,马安乐,闫永军,康长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517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马安乐,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闫永军,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康长星,男,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云、马安乐、闫永军、康长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云、马安乐、闫永军、康长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2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