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振萍与被执行人杜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萍,杜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萍,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五台子镇。被执行人杜明双,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五台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振萍与被执行人杜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2220.00元。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