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淑华与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华,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580号原告:范淑华,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永、樊启传,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华诉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淑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张加兴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