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晨与肖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肖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066号原告:陈晨,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肖梦,女,1997年2月11日出生,住某地。原告陈晨与被告肖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