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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文俊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40号罪犯李文俊,男,1989年6月16日生,江苏省镇江市人,原住南京市秦淮区。原户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秦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文俊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文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李文俊原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文俊,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828分。为此,2015年12月、2016年7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罪犯家属担保、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