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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庄雅芬、李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庄雅芬,李宝阳,庄金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933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庄雅芬,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宝阳,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金龙,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雅芬、被告李宝阳、被告庄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焱审判员 吴 炼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灵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