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光荣与黄孝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荣,黄孝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526号原告:陈光荣,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孝元,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光荣与被告黄孝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光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荣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扬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