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荣泉与莫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泉,莫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2232号原告:金荣泉,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施霁,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春锋,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泉与被告莫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泉撤回对被告莫春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金荣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雯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