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泰安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成富、郭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利源典当有限公司,张成富,郭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965号原告:泰安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3229065E。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志民,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富,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郭汇清,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尹义辉,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富、郭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利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5元,减半收取74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德宝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聪 来源: